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34號
TCDV,102,訴,1834,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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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34號
原   告 朱王秀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朱家妤
法定代理人 徐涵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11月18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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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