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99號
TCDV,102,補,1699,2013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昕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姍如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昕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喜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1/1頁


參考資料
昕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