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昕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姍如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昕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喜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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