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95號
TCDV,102,補,169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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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陳秉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莊德文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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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