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林昌鵬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昌融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847元(計算
式:76.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900元=1,132,84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