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李士宗
原 告 鄭惠敏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典間因請.
告李清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清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8萬9291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8萬30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257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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