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余齊君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
劉亞欣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59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42,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