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林聖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芬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80,0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