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56號
TCDV,102,補,1656,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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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周佩瑜
被   告 郭惠菁
被   告 陳媚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惠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9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47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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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