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玲
上列原告對被告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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