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50號
TCDV,102,補,1650,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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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玲
上列原告對被告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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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