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27號
TCDV,102,補,1627,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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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林來蔭
      黃家盛
      黃家峰
      黃家均
      黃子鈞(即黃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94萬5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20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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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