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林來蔭
黃家盛
黃家峰
黃家均
黃子鈞(即黃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94萬5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20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