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88號
TCDV,102,補,1588,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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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6,7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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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