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6,7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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