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陳月招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舜精密金屬有限公司、
徐佩儀、吳秉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前舜精密金屬有限公司、
徐佩儀、吳秉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08,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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