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陳淑梅
原告因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 2年度司促字第1429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64,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
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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