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09號
TCDV,102,補,1509,2013102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邱鈺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柏曜黃慧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