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炎松間因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係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之聲請,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
對人阮炎松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請提出有關未保存登記建物
之詳細資料(如何時起造、樓層、面積)並其與坐落土地及另筆
建物之相關位置及其圖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