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806號
TCDV,102,監宣,806,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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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炎松間因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係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之聲請,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
對人阮炎松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請提出有關未保存登記建物
之詳細資料(如何時起造、樓層、面積)並其與坐落土地及另筆
建物之相關位置及其圖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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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