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45號
TCDV,102,消債更,245,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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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依凡即王玉青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二、債務人王依凡即王玉青以其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共新臺幣(下同)225萬4,555元之債務 ,因不能清償,乃聲請更生,固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 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 、員工所得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100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可證。惟債務人自陳其於民國94年底至95年初,遭卓振裕汪建和等人詐騙約400萬元,該案被告經檢察官扣押贓款約7 ,594萬元,因部分被告尚未判決確定,無法發還被害人等情 ,並有訊問筆錄、請求發還扣押物聲請表、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年8月19日中檢秀執治102執聲他2231字第08086 7號函在卷可憑,則債務人既對卓振裕等人尚存約400萬元之 損害賠償債權,並有扣押之贓款得以取償,此項債權之金額 大於債務人前揭之債務數額,則債務人是否符合聲請更生應 具備「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在該損害 賠償債權實際可獲清償金額確定之前,即不明確,亦無從命 補正,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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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