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4號
TCDV,102,家訴,24,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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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謝炳榮
  被   告 謝宇明
        謝景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燕珠
  被   告 謝炳南
        謝炳勳
        謝炳科
        謝碧雲
        謝亞峻
        謝佩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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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