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謝炳榮 被 告 謝宇明 謝景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燕珠 被 告 謝炳南 謝炳勳 謝炳科 謝碧雲 謝亞峻 謝佩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