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83號
TCDV,102,婚,83,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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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60號
                   102年度婚字第83 號                      
原  告即 張耀清(TRUONG THI DIEU THANH)
反請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石秋玲律師
被  告即 林羣庭
反請求原告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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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