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03號
反訴原告 謝秀月
上開原告與被告施怡靖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離婚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部分,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2,100元;另請求代
墊之子女過去扶養費1,086,00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2,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