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703號
TCDV,102,婚,703,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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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03號
反訴原告 謝秀月
上開原告與被告施怡靖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離婚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部分,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2,100元;另請求代
墊之子女過去扶養費1,086,00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2,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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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