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595號
TCDV,102,司聲,1595,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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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
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劉致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楊麗
   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法定代理人張景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劉昭君(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劉小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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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