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
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劉致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楊麗
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法定代理人張景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劉昭君(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劉小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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