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162號
TCDV,102,司繼,1162,2013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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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諾會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石天梯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 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 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及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 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石天梯(男、居留證號:BC00 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 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是聲請人的會士,生前預立遺囑將其 彰化銀行及郵局之定期存款遺贈給聲請人,後被繼承人石天 梯於101年12月11日死亡,因其無子女,父母已死亡,有7個 兄弟姊妹,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 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英文遺囑及中文譯本影本、居留證影 本、護照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及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為 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石天梯於101年12月11日死亡之事,業經聲 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石天梯死亡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惟本院於102年8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依被繼承人石天 梯之本國法即美國路易士安那州法律,被繼承人兄弟姊妹無 繼承權之證明,聲請人於102年8月19日收受上開裁定,惟迄 今未補正,無法證明依被繼承人石天梯之本國法其遺產為無 人繼承之財產,自無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9條規定依 我國法選任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石



天梯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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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