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302號
TCDV,102,司票,5302,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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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02號
聲 請 人 邱瑞庸即合豐食品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李素齡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㈡請補相對人曾李素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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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