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02號聲 請 人 邱瑞庸即合豐食品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李素齡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㈡請補相對人曾李素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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