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聲 請 人 包租公租賃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蔡鈴香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聲請人包租公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補聲請狀末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簽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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