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258號
TCDV,102,司票,5258,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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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
聲 請 人 包租公租賃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蔡鈴香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聲請人包租公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補聲請狀末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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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包租公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