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56號
聲 請 人 廖麗珍
聲 請 人 朱洪池
聲 請 人 朱正忠
聲 請 人 朱正豐
聲 請 人 許朱秀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敏雄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被繼承人朱鐵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