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256號
TCDV,102,司票,5256,201310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56號
聲 請 人 廖麗珍
聲 請 人 朱洪池
聲 請 人 朱正忠
聲 請 人 朱正豐
聲 請 人 許朱秀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敏雄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被繼承人朱鐵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