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相對人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
為劉文治。
三、本票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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