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桂、高榮
岏即高炳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2年10月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高榮岏即高炳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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