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205號
TCDV,102,司票,5205,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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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聲 請 人 翁金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郁琪富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富群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票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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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