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聲 請 人 翁金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郁琪即富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富群企業社之登記資料。二、相對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本票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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