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67號
TCDV,102,司拍,367,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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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蕭純德
相 對 人 陳吳美
相 對 人 陳愷心
相 對 人 陳有德
相 對 人 陳漢昌
相 對 人 陳漢銘
相 對 人 陳政宇
相 對 人 陳政穎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邵卉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建雄於民國95年7月1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10,0 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建 雄於102年4月27日死亡,全部抵押物由相對人陳吳美、陳愷 心、陳有德陳漢昌陳漢銘陳政宇陳政穎繼承。茲因 債務人陳建雄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3份及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正本、中院彥家方字第92285號函、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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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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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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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甲鎮 │中山 │ │335 │田│138.0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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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甲鎮 │中山 │ │336 │田│112.9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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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大甲鎮 │中山 │ │337 │田│113.0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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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