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美純
相 對 人 顏志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顏羽晨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1年6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 0,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6月20日。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因辦理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 手續費用、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 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顏羽晨。
嗣債務人顏羽晨邀同相對人顏志修為一般保證人於101年6月 22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6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22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64,535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 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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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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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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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霧峰區 │地利 │ │ 703 │建│ 169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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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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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 │臺中市霧峰區地│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50.00 │ │ 全部 │
│ │ │利段第703地號 │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53.76 │ │ │
│ │ ├───────┤造 │合計:103.76│ │ │
│ │ │臺中市霧峰區民│層數:2層 │ │ │ │
│ │ │生路47巷2之11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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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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