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26號
債 權 人 蕭文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號碼E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1件。
㈡確認支票號碼ED0000000之面額為何?聲請狀之附表如有
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自然人陳冠銓抑或公司(即支票發票人)
?若為前者,應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若為後者
,應具狀詳載該公司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