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525號
TCDV,102,司促,37525,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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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525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饒純
   瑜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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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