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375號
債 權 人 楊勝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桂、高榮
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
經濟部業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
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
法第113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
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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