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76號
債 權 人 瑪科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牧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日為何?
㈡請補債務人阮牧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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