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676號
TCDV,102,司促,36676,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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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76號
債 權 人 李錦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振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受讓債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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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