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74號
債 權 人 優利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融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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