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2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姵綺即陳姬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陳姵綺即陳「姬」妏之姓名是否正確,如
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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