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67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桂、高榮
岏即高炳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高榮岏即高炳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2年10月3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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