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677號
TCDV,102,司促,35677,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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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67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桂、高榮
岏即高炳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高榮岏即高炳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2年10月3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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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