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5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賴榮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素英、陳蕙芷、陳蕙苹、陳蕙萱、陳
月云、陳柏丞、陳金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