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523號
TCDV,102,司促,35523,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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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5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賴榮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素英陳蕙芷陳蕙苹陳蕙萱、陳
月云、陳柏丞、陳金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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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