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
債 權 人 康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民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素芳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素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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