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424號
TCDV,102,司促,35424,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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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4號
債 權 人 鄭台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天雄、林秋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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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