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976號
TCDV,102,司促,34976,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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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76號
債 權 人 朱建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品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利息自退票日起算及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依據為何。
  ㈡請釋明房屋代墊款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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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