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意璇即李婉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362,722元或新臺幣361,7
22元,若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