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952號
TCDV,102,司促,34952,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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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意璇即李婉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362,722元或新臺幣361,7
   22元,若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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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