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075號
TCDV,102,司促,34075,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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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5號
債 權 人 洪寶珠
代 理 人 林宗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景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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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