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5號債 權 人 洪寶珠代 理 人 林宗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景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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