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76號
債 權 人 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涂文賢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志華、涂文賢是否分別亦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
若是,請釋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涂文賢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補債權人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為何?
㈤補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為何?
㈥確認利息是否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算?如有誤載併請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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