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25號
債 權 人 吳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盈泰餐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慶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盈泰餐具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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