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925號
TCDV,102,司促,33925,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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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25號
債 權 人 吳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盈泰餐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慶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盈泰餐具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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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泰餐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