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77號
聲 請 人 黃秋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秋鑾、仲翔科技有限公司、張莉宜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係向不同之債 務人主張票據法律關係,併此須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㈡具狀確認張莉宜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提出 其為背書人之證明資料㈢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 何㈣具狀提出本件聲請對不同之發票人各自請求之標的金額 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7日經未獲會晤本人,並將其 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領,已為合法之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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