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90年度,54號
HUEV,90,虎小,54,200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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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虎小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暨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甲○○○○戶(門牌號碼為雲林縣斗六市○○街四九巷十二之二號八樓),詎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一日止,均未按其應有部分繳納管理費,計積欠新臺幣﹙下同)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屢經催討未果,訴請判決如主文,並提出管理費催繳通知單、雲林縣警察局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雲警保字第二六五○九號函、甲○○○○戶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與管理公約住戶手冊、南方大第大樓第七屆第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八時會議紀錄、九十年四月一日公告等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聲明異議狀記載,渠對於住戶管理費計算標準及計費期數有爭執云云外,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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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