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88號
TCDV,102,勞訴,88,2013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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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萱萱(即謝盈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清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為102年度勞
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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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