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萱萱(即謝盈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清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為102年度勞
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