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春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珠鑾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19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尚有下列證據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
㈠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各筆土地各年度 之申報地價價值為何?
㈡請求被告占用各筆土地租金部分,均已達5年之相關證明。 ㈢被告所占用各筆地部分,於102年11月19日開庭前最新之占 用情形。
三、被告應就:
㈠就原告請求拆除占用之5筆土地部分,各筆土地占用之開始 時間及相關證明。
㈡就原告請求拆除占用之5筆土地部分,各筆土地最新之占有 或已回復原狀返還之情形。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 ,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攜帶到庭辯論,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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