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06號
TCDV,101,訴,1706,2013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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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咏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惠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星輪胎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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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咏高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星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