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咏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惠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星輪胎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